请先阅读下列内容,同意后按要求进行投诉。
1.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网站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
2.依照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机关、单位的上级机关、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上级机关、单位不予受理。
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、单位不再受理。
另外,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、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。
3.投诉事项可上传附件。
4.通过本网站可以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,该办理结果由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负责提供。
5.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不得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
6.投诉中禁止使用攻击、谩骂等不文明语言。